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73********,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N****号小型轿车,由天柱县社学街道往天柱县凤城街道方向行驶,21时41分,该车行驶至天柱县社学街道伍家桥(天黎线3公里500米)处时,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已达醉酒临界值。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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