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91********,汉族,大学文化,**服务店**,现住本市东丽区**路**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蓝色荣威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南京路和平保育院门前被交警拦检。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2mg/l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4、视听资料;
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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