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1********,满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委员会**,住天津市河东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5号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大直沽西路直沽桥下桥处大众浴池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检测。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车辆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拦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