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里**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13分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中心桥立交桥下,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津K***7号)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上海道大队依法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77.7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进行采血后送至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检测出该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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