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19时许,酒后驾驶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津C****0)沿蓟州区蓟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蓟宝路高各庄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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