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1********,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1时30分许,在奉新县**乡**村**路段,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商店购物后准备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回家,启动车辆倒车时撞倒正在车左后侧扶着搀扶架缓慢行走年近90岁的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5日上午在家中死亡的交通事故,奉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全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送被害人就医且报警,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并承担了被害方的全部医疗费用,赔偿了损失,双方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次事故全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送被害人就医且报警,并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