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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6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8********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垃圾发电厂职工,住如皋市********。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13时许,饮酒后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皋市搬经镇绘园路由北向南行至搬经镇人民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5.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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