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汽车行驶至威县**国道348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86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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