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50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住威宁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威宁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2时45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F*****的帝豪牌小型轿车,从威宁县六桥街道民贸大楼方向沿人民中路往街心花园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六桥街道人民中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处时,碰撞到行驶在其前方的由管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F*****的保时捷牌小型普通客车,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48.40mg/100m1(乙醇/血)。
经威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林建
检察官助理 严恒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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