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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80********,回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银川市**公司。户籍所在地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住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号,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北京市**(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09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银川市金凤区,沿正源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宝湖中路路口北侧100米处被查获。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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