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8********,汉族,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科文化,职工,户籍及现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居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0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湘M*****小型轿车在道路行驶,行驶至宁远县保安镇二广高速宁远收费站入口停车休息时,被宁远县高警局永州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鉴定意见: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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