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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的黄灰色五菱小型面包车,沿**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9mg/100ml,杨某某系醉酒驾驶车辆。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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