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23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27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太和县白双路行驶至0018公里6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04.3mg/100ml,属危险驾驶。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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