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安徽省太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太湖县晋熙镇富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文园小厨酒店门前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lO5mg/lOOml。2019年10月3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lO6mg/lOO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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