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桃州镇桐汭西路与万桂山路交叉口处,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0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