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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桃州镇桐西路与万桂山路交叉口处,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0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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