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6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旌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芳芳,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邹某某家吃饭时喝了3两多白酒,饭后,杨某某驾驶皖P1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14时20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安徽省旌德县红瑞路0KM+5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民警遂将杨某某带至旌德县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份,2020年9月16日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液样本(A管)中检验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杨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被旌德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无前科劣迹,无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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