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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66********,回族,专科文化,群众,系**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1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安达市卧里屯镇镇政府南侧出来,准备去大庆市让胡路区,途经安达市安萨路宏宇加油站路口处时,被正在那里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30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为120.23mg/100ml,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抓获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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