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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7号楼1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5日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甘JG****号小型轿车,沿定西市安定区关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城九香火锅店门前路段时,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4.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无犯罪前科,且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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