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宣化区**乡**村**大街西**排**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4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冀GV****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清远路由北向南行驶,刚从宣化校场村附近木材市场开出200多米,在杨河桥北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经血样送检送检鉴定为110.80mg/100ml。其对查处经过及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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