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辉,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14时47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鲁******号面包车沿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村附近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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