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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世纪大道刘智远路口北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杨某某呼气测试值为82mg/100ml,系醉酒状态。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进行抽取血样前,逃离现场。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接受抽取血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6±0.6mg/100ml

2019年6月28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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