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32001********,汉族,高中文化,现系**职业学院在读生。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大街**南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楼**路**号**号楼**单元**号),于2021年1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3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在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名辉豪庭北门由南向北行驶至桑园路031号灯杆处时,与路边彩票站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8±6.5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以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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