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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国道东侧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4mg/100ml。

同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杨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等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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