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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8********,汉族,小学文化,工地打工,群众,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村**街**号,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路与**大道交叉口南侧200米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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