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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镇**村**屯**号,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户,个体业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白色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杨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3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3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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