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西**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乡**村**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园**。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0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综改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6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