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厂**,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院**栋**单元**号。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本案交办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1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A****8号桑塔纳小轿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山西**学院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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