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乡**路**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A****5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经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0.9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