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3********,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单元**室,工作单位晋中市*******。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晋中市太谷区内环西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两次结果分别为83mg/100ml、87mg/100ml。经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03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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