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2********,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泽州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晟辉,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1时39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晋E****帝豪牌白色小型轿车,从泽州县下村镇成庄村市场出发,行驶至成庄村道路三岔口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