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261985********,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6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0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M****号小型轿车,由岑巩县思旸镇政府北路夜市广场向思州路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政府北路200米(岑巩县夜市广场门口路段)处时,未察明车后情况倒车,致车辆与停放于道路边缘的贵H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84.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接受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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