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嵊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309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个体经营,住浙江省嵊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嵊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L****小型客车从本县基湖村出发,向菜园镇城区方向行驶,于当日0时35分行驶至本县菜园镇东海路与天弓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现场抽血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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