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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恩阳区义阳大道向恩阳马鞍铺方向行驶至省道S101线376Km+100m(恩阳一小)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杨某某的血液样本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在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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