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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6********,蒙古族,高中,****业务人员,巴林左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林东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9月11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蒙D8**** 号威志牌小型轿车行驶到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振兴大街师范加油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对杨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100.8mg/l00ml ,属醉酒。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情况、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现场视频、抽血视频、传唤视频制作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定从重处罚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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