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居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L13****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东湖二路往惠东县平山街道青云居委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江南路段时被交警稔山中队查获。经检验杨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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