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73********,汉族,大专文化,常州**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为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单元**室,现住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室。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理春,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D3****号小型轿车从其居住的常州市天宁区**小区东门驶出后,因同行的亲戚与小区保安发生口角,杨某某将车在小区门口的浦泰路掉头驶回小区地下车库,将车停好后回到门卫处,后被接警后赶至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7毫克/100毫升。2020年8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某某至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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