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73********汉族,大专文化,常州**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为常州市天宁区**新村**幢**单元**室,现住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室。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理春,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D3****号小型轿车从其居住的常州市天宁区**小区东门驶出后,因同行的亲戚与小区保安发生口角,杨某某将车在小区门口的浦泰路掉头驶回小区地下车库,将车停好后回到门卫处,后被接警后赶至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7毫克/100毫升。2020年8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某某至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