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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2时29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宁B****8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平罗县玉皇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西苑街交叉路口处,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宁夏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9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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