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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不诉〔2020〕19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桂RU****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镇东村出发,途经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红绿灯十字路口时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鉴定为1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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