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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依法退查一次,延期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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