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县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J****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地往惠东县平山街道惠峰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惠东大道上宝炉路口路段时被交警平山中队查获。经检验杨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5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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