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9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75********,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园**期**栋**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园**期**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1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锦绣桃园出发,途径侨城东路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鸿新花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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