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手机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 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粤AZ****小轿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龙珠路进天贵路东237米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广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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