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40105198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现住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3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粵AW1****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州**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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