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在校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凌云县**镇**村**屯**号,现住凌云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1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百色驶往凌云方向,途径凌云县S206线90公里加200米处与吴某某对向行驶的桂L****1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0.8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同时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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