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委**组,德惠市**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A****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街与**路**街交汇处,被巡逻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9.0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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