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德惠市**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A****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街与**路**街交汇处,被巡逻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9.0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