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区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1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城区东江大桥路段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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