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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2020年8月12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了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香城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杨某某驾车车行至香城大道五桂立交桥下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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