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7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1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酒后驾驶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安德镇新团路云凌草堂路口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杨某某危险驾驶案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2mg/100ml,。
2020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