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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从致民路出发行驶至东光南一巷,再次饮酒后,于12月4日3时30分许,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三官堂街由二环路万达广场方向向石牛堰街方向行驶。3时38分许,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三官堂街与橡树林路交叉路口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逆向行驶约10米,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3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虽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但逆向行驶时间、距离均较短,不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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