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 06231973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栋** 单元** 楼**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F*****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白江区黄金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日19时25分行至青白江区黄金路铁路道口处时,与同向汤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发生擦挂,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23.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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